研究所專欄

臺大心理系趙儀珊助理教授發展與司法心理學研究室簡介

作者:簡彧川碩士生

作者簡介

簡彧川,碩士班二年級,目前為發展與司法心理學研究室成員。正處於不知道要往法律還是心理發展而且考不上律師的人生十字路口。研究興趣關心修復式司法、犯罪被害人保護,希望自己的研究對促進大眾福祉有益

發展與司法心理學研究室是個跨領域、聚集了來自各種背景的學生的場所,我們的夥伴除了心理系本科生之外,也有來自法律系、社工系、數學系等等學生;此外也有幾位法律、司法或臨床的實務工作者加入。我們專注於將心理學知識與法學相結合或將之應用於司法領域的跨領域學門,也就是司法心理學。

以下將簡介我們研究室的一些研究主題與關心的議題或是正在努力的方向。

理解小朋友的內心─兒童司法訪談

小朋友會如何描述一個過去的事件?他/她能否精準的講出人事時地物?發展心理學告訴我們兒童的記憶、認知能力其實並不如成年人一般完整,所以兒童實際上在回憶、描述過去事件並不容易,且往往容易受到成年詢問者的影響。或許有人會疑問這有甚麼重要性?試想如果今天這位小朋友是個刑事案件唯一、重要的目擊證人呢?此時他/她能否正確、精準的將細節講出來將大幅度左右司法人員如何偵辦刑事案件。

過去許多司法人員也發現確實兒童證人在描述案情時,時常有前後不一、無法確定細節的困境。因此由兒童專家介入、協助發展出來專門詢問兒童證人的技術即是兒童司法訪談。這項技術以兒童的認知、記憶能力為基礎,在避免兒童提供錯誤資訊的前提下,讓詢問者(例如警察、檢察官或社工)以適當的方式提問,獲得案件相關資訊。

趙儀珊老師專精於發展心理學與簡稱NICHD的司法訪談技術。趙老師除了致力於協助臺灣政府訓練警察、檢察官的司法訪談技術,以優化我們刑事案件的偵辦品質,也與研究生們一起在臺灣進行NICHD的在地化研究。此外,趙老師與研究生們也正在發展臺灣的詢訊問輔助工具,例如讓兒童以畫畫代替口語說明、偵訊娃娃的使用方式,或是用電腦頭像(Avatar)詢問自閉症兒童等等。

你想要跟誰?─兒童監護權裁定

隨著近年來臺灣離婚率節節升高,父母子女、家族乃至於法官如何決定、分配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俗稱監護權)成為了司法程序上的棘手難題。雖然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與我國民法、家事事件法都明確指出必須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依歸,但是如何操作在實務上仍然十分艱難。正所謂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每對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也有難解的結。

在此情況下,我國民法第1055條之一又規定必須參考兒童的意願。但回答「你想要跟誰」對小孩來說卻是個十足十的難題。趙老師研究室中有數個研究生以這個議題的相關問題為目標深入了解臺灣兒童會如何看待、理解法律規定與未來生活可能產生的改變,或是司法該如何從兒童的心理健康、幸福感判斷何謂兒童最佳利益。

你所說的一切將做為呈堂供證─刑事詢訊問技術

「無關法律,這是人性問題」- 日劇《Hero 2》

在刑事偵查程序中總是不乏以下場景:警察或檢察官與嫌疑人面對面攻防、希望從嫌疑人口中得到與案情相關的資訊與供述。當然這並非易事,嫌疑人可能根本就是無辜的因此沒有資訊提供,縱使是真的犯人也會抗拒陳述事實。所以我們研究室有幾位研究生關心如何提升警察、檢察官的詢訊問技術,例如在正式開始詢問前,由詢問者與受詢問者建立關係,使真的犯人願意卸下心防,同時也不至於使無辜者落入錯誤自白的地步。

將軍,我一定會判你有罪─陪審團/國民法官決策歷程與影響因子

陪審團是英美法傳統中有悠久歷史的制度,其原意是為了在以國家高權為重的法庭中引入人民(原本是封建諸侯,後來才變人民)的制衡,以防國家與法官專斷暴橫。近年來隨著我國人民權利意識高漲,司法院也從善如流地計畫將國民法官制度納入。

不過綜觀英美歷史與心理、社會或法學等等的研究紀錄,皆可發現陪審團的決策歷程受到無數外部因子的影響,這些影響是好是壞、是否適當見仁見智。但是我們無法不去注意、審慎檢驗陪審團的決策品質。例如當發生重大刑案媒體爭相報導,檯面上各種真假訊息流竄時,陪審團/國民法官難免看到而受到影響,此時我們該如何處理或避免?

我只是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大眾輿論對司法案件的知覺、理解與判斷

司法案件發生於社會,就無所遁逃於社會大眾與輿論的檢視。同時輿論也會反過來影響司法人員、國民法官乃至於案件當事人的認知、情感與行為。例如我們有研究生關注於大眾如何知覺、判斷在一個案件中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原諒加害人的事件。在社會矚目案件中,這些排山倒海的目光與隨之而來的壓力往往反過來成為壓迫被害人家屬的重擔。

又或者大眾輿論如何判斷一個案件中誰是誰非也會影響法官/國民法官對於被告是否有罪或罪刑應該多久的決策,此時大眾會基於甚麼資訊、如何歸責(attribution)、責怪(blame)也是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因素。

被害人與加害人的第三條路─修復式司法

傳統刑事司法程序中,制度本身是設計為國家與被告之間的形式,在這種思維中犯罪被害人往往被邊緣化,失去在程序中的一席之地,淪為證據方法的一種(也就是只能當證人)。從1950年代世界各國都對此種現代司法的設計展開反思,因此而被提出的新制度之一便是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修復式司法是在盡量不影響原有司法程序的情況下,讓被害人與加害人在一個中介機關與中介者的協調下,於適當的場所互相對話、尋求理解的制度。心理學在修復式司法中非常多可應用之處。例如社會心理學告訴我們,人類對於發生在自己身上或周遭的事態有尋求原因、解釋意義的傾向與需求。這點對犯罪被害人更顯重要,修復式司法提供的機會可以讓被害人能在與加害人對談的過程中理解原因並滿足需求。

又,被害人除了在司法程序中要求實質的金錢賠償外,對於心理與精神上的傷害也需要彌補。雖然無法保證一定會實現,但修復式司法也提供讓被害人闡述自己所受的傷害,讓希望改過、後悔的加害人有一個真誠道歉的機會。因此本研究室也有人致力於從心理層面理解在類似犯罪的衝突事件中,加害人與被害人事後會如何互動與修復補此關係。

結語:歡迎你的加入

心理學的知識發展與應用說之不盡,本研究室的老師與研究生們雖然觸及眾多議題,但是我們也深知這個領域還有更多問題與挑戰。如果你也對心理學、法律或是對於心理學該如何應用有興趣,歡迎同學加入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