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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資訊 研究所修業規範 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研究所學程細則(109學年度第2學期起入學適用)
11/30/2020

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研究所學程細則(109學年度第2學期起入學適用)

國立台灣大學心理學研究所學程細則

90.12修正
91.04修正
92.09.09 92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92學年度起實施
95.02.22 94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5.09.13 95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1.24 95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6.27 95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0.03 96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1.23 96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3.12 9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6.06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報告
103.06.18 102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103.10.24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報告
106.06.07 105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106.10.20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報告
109.07.01 108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109.10.23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報告

 

 

第一條 本所依據「學位授予法」與本校「學則」,訂定「國立台灣大學心理學研究所學程細則」。

第二條 本所碩士班之訓練宗旨,在使學生熟悉專業領域之知識與研究,或具備專業工作之資格與能力。

    博士班之訓練宗旨,在使學生具備國際視野,以及獨立推展心理學研究與教學之能力。

第三條 本所博士班訓練目標是培育學生

    一、學習專業領域知識,

    二、設計、執行與批判研究,

    三、撰寫研究計劃與報告,

    四、執行專業工作能力。

    五、發展新方法或發現新現象,進行系列性研究。

    六、比較與批判不同學說或理論,進而創立新觀念或新理論。

    七、瞭解其研究對心理學知識與應用的貢獻。

    碩士班之訓練以一至四項為主。

第四條 本所下設一般心理學組與臨床心理學組。

    各組研究生得選擇單一心理學領域進行研究,亦得從事跨領域的研究。

第五條 指導教授之選定與指導教授之權責:

    一、研究生於入學註冊時,即應選定指導教授。

    二、研究生在選定指導教授前,應先取得教授之同意。必要時,所長得於第一學期暫代指導教授。

    三、博士生之指導教授須經所長核可。

    四、指導教授應斟酌學生之背景知識及志趣,依據本校與本所之規定,訂定合適之修課研究進度表。

    五、研究生得向所方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更換後,應即重訂修課研究進度表。

    六、指導教授應參酌研究生之實際修課狀況,指定補修科目。補修科目視為該生之必修科目。

    七、修課研究進度表經指導教授認可後,報系備查。

第六條 一般心理學組碩士班不含碩士論文須修滿二十四學分,博士班不含博士論文須修滿三十學分。

    臨床心理學組碩士班不含碩士論文須修滿二十九學分,博士班不含博士論文須修滿三十一學分。

             臨床心理學組學生除第七條,請另參見臨床心理學組課程規定

    研究生得於入學當學年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與本所規定申請抵免。

第七條 課程:本所課程分應修課程與選修課程。應修課程包括基礎知識、演講系列、及研究方法,選修課程由指導教授建議。

    基礎知識課程:共有六個科目可選擇(如下表)。碩士生須在指導教授同意下,至少從中選擇一科修習(3學分)。

    博士生須在指導教授同意下,至少從中選擇三科修習(9學分)。各組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領 域
指 定課程名稱
認知、生物心理領域
高等認知神經科學
人格社會心理領域
高等人格社會心理學
發展心理領域
高等發展心理學
心理計量領域
高等心理計量學
臨床心理領域
高等心理病理學
工商心理領域
高等工商心理學

 

    演講系列課程:內容為參加系討論會,每學期1學分。碩士生在肄業期間,必須選此課二次(共2學分)。博士生在肄業期間

    必須選此課四次(共4學分)。此科不得申請抵免。

    研究方法課程:碩、博士班均必修的科目為「實驗設計」(3學分)。

    指導教授建議課程:指導教授應依據第五條為其博士生訂定適當之建議課程。擬定建議課程時,指導教授可選擇:

    (1)單一心理學領域,

    (2)一主修心理學領域與一副修心理學領域,或

    (3)整合數個心理學領域的課程。碩士生之建議課程則以單一心理學領域為宜。

    補修規定:統計學、心理學實驗法、及心理測驗等三科目必須在大學部修習過,未修習過者應列為補修科目,

    但經任課老師或指導教授審核者,可以免補。

第八條 碩士生必須完成碩士論文研究,博士生須完成博士學位論文研究。

    博士生另須完成獨立研究論文。博士生於入學後即應與指導教授會商題目,並進行研究。獨立研究論文並應合乎下列規定

    一、已發表或未發表之碩士論文不得取代博士生的獨立研究論文,

    二、該論文必須是注重理論貢獻的原創性論文(量化與質性研究皆可)或回顧性評論文章,

    三、博士生必須自行投稿至TSSCI、SSCI、SCI或本系認可之學術期刊刊登,

    四、該論文投稿時間點必須在入學九個月之後,

    五、博士生必須是論文的第一作者且指導教授必須是論文的通訊作者,

    六、博士生必須負責提出期刊論文審查制度之證明,

    七、應於博士學位考試申請時,向所方提出刊登(含已接受)之證明。

第九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博士生應於入學後兩年內接受資格考核。資格考核分為課程與研究兩部分。

    (1)課程部分:「實驗設計」科之學期成績為考核成績。

    (2)研究部分:博士生入學後即應與指導教授會商題目,並進行研究。於入學第二年結束前完成一項獨立研究,

                         並至系討論會報告其成果。此外,並應通過以下其中一款:

    一、依前述第八條規定,向所上提出已將獨立研究成果投稿至學術期刊之投稿證明;

    二、或將其成果依照期刊論文格式,撰寫成文,送交「博士學程進度輔導委員會」審查,

                      以判定是否已達可發表於上述期刊之水準;若達水準且委員會審查通過,則視同通過本項投稿考核。

                      前述「博士學程進度輔導委員會」得由指導老師依據學生修課與研究的需要,於學生入學後立即成立,

                      委員會之組成至少三人(含指導教授),委員資格比照學位論文委員,名單應由所長與學術委員會審查通過;

               三、或會同指導教授,擬定學位論文題目與計畫,並組成「論文計畫指導與考核委員會」,進行論文計畫口試。

                      論文計畫口試後,候選人應依照論文計畫指導與考核委員提供之意見修改研究計畫。

    入學後兩年內資格考核不及格者應於第三年內就不及格之部分進行重新考核;

              第三年結束時,若仍無法及格者,依照本校「學則」之規定,應予退學。

第十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

    博士生通過第九條所規定之資格考核,且修畢第七條所規定之應修課程,本所即向研教組報備,提報該生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第十一條 博士學位論文計畫口試。

     博士學位候選人依前述第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與第二款通過資格考核者,仍應會同指導教授,擬定學位論文題目與計畫,

                  並組成「論文計畫指導與考核委員會」,進行論文計畫口試。

                  論文計畫口試後,候選人應依照論文計畫指導與考核委員提供之意見修改研究計畫。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考試。

     碩士生與博士學位候選人於學位論文撰寫完成後,經指導教授確認品質已達學位論文之水準,

     得依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申請學位考試。

     博士學位候選人另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一、獨立研究之成果,已被接受刊登於符合第八條所規定之期刊;

     二、距「學位論文計畫口試」之通過日期已滿六個月;

     三、學位論文之成果已於系討論會報告;

     四、已滿足第七條之課程要求。

第十三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申請學位論文考試時,應先提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成員名單,交由所長會同學術委員會組成之小組審查。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原則上由「論文計畫指導與考核委員會」成員組成,但審查小組具有修正名單之權力。

     名單審查確定後始得報校遴聘。

                  依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第五條之規定,學位考試委員會召集人由所長指定,

     且不得為指導教授;唯所長之指定權,在碩士學位考試部份,得授權指導教授處理。

第十四條 博士學位論文通過之水準為能夠在符合第八條所規定之期刊發表為原則。

     學位論文應遵照本所「學位論文格式」撰寫、排印、及裝訂,博士學位論文並應經本所之格式審查。

第十五條 博士生在學進度督導。本所應為每一博士生建立學業資料檔案,內容包括:

     一、修課及研究進度表,

     二、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學業成績,

     三、已通過與未通過本所各項要求之紀錄,

     四、學術委員會之評鑑與建議紀錄。

     學術委員會於每學年度開始時,檢視博士生之檔案記錄,並斟酌其修課與研究狀況,填寫在學進度記錄及建議,

     副本送交學生及其指導教授,作為新學年度繼續修業之參考。

第十六條 研究生請願。研究生對於本學程細則所列之規定與要求,如遇特殊情況難以遵行時,應先與指導教授商議解決。

     若仍無法解決,學生得以書面方式向系(所)請願,由所長斟酌處理。除涉及與指導教授之爭執外,學生請願應由指導教授副署提出。

第十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學程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同時議決實施日期後施行,且報校備查。修正時亦同。

     修正版實施日期前已經就讀之學生,除另有規定外,以採用入學當年適用之學程或學程細則為原則,

     亦得於修正日期之學期內申請適用該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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