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心理系

教務資訊 研究所修業規範 博士班相關修業規定
12/04/2014

博士班相關修業規定

1.自九十二學年度起,所有博士班在學生均適用「學位考試與計畫考試通過日期至少相隔六個月」之規定。(92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2.九十二學年度起,入學適用學程第八條關於博士生獨立研究(資格考)之條文中規定,博士生需於期限內提出獨立研究成果之發表證明。為符合獨立研究之精神,該發表論文之投稿日期與入學日期(以註冊日起算)至少需相距九個月。(92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3.九十二學年度起,博士班臨床組在學生之課程修業規定均需遵循九十二學年度修訂學程,其他修業規定(如資格考)原則上視其入學年度而定。(92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博士班資格考核(研究部分)流程 - 92學年-109學年第1學期入學適用

 4.一O九學年度起,博士班資格考核、計畫考核制度調整,修正版實施日期前已經就讀之學生,除另有規定外,以採用入學當年適用之學程或學程細則為原則,亦得於修正日期之學期內申請適用該修正版。

98學年度第一次學術與倫理委員會、98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1.資格考論文投稿時,接受投稿之期刊應為資料庫最新公告的收錄名單,博士生提出資格考核申請,務須自行確認「所投期刊符合本所學程之規定」並於提出申請時將證明文件詳附於申請表後,以為判准之依據。

2.學術與倫理委員會同意之期刊名單,若刊名改變,仍保有其適用性。

博士班資格考試論文發表可接受之期刊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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