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心理系

常用資訊 常用法規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教師減免授課時數提昇研究績效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教師減免授課時數提昇研究績效辦法

2004.08.24 系(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減免授課時數提昇研究績效辦法」訂定。

第二條 當本系符合「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減免授課時數提昇研究績效辦法」之規定時,本系所有專任教師得依據本辦法申請減免授課時數。減免授課時數之方式有二:

一、申請核准後之下學年起,為期兩年,獲獎人每學期減免授課時數三小時(亦即由教授八小時,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分別減為五小時、六小時、七小時)以傾力投入研究工作。期滿時,獲獎人需提出研究成果,接受評鑑。

二、申請核准後之下學年起,獲獎人應於兩年內選定一個學期完全不授課俾全力投入研究工作;其它三個學期則如常授課無需增加授課時數。兩年期滿時,獲獎人需提出研究成果,接受評鑑。

第三條 本系教師可根據本辦法第二條於一年之12 月31 日前提出減免授課時數之申請。系主任應於申請截止日後之一個月內,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件。審查小組應依照(一)「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減免授課時數提昇研究績效辦法」,(二)本系財務與授課狀況,及(三)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核定獲獎名額,並核可人選。

第四條 審查小組應依據申請人之職級與曾否獲得本辦法獎勵等標準,將申請人按照獲獎之優先等級排列如下: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及曾獲本辦法支助之教授。審查小組應按照申請人的優先等級,選核(推薦)獲獎者。如發生申請人優先等級相同之情況,審查小組應依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心理學門研究成果審查辦法」評比申請人之研究成果,並應依照評比分數,選核(推薦)高分之申請人接受本辦法之支助。

第五條 獲得減免授課時數之教師應於期滿後提交「減免授課時數」之期間內發表(或接受發表)之研究論文。如研究成果低於標準「一篇SCI(SSCI)論文及一篇TSSCI 論文」或「三篇TSSCI 論文」,該教師三年內不得依據本辦法提出減免授課時數之申請。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常用資訊 常用法規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教師減免授課時數提昇研究績效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