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心理系

常用資訊 獎學金訊息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臺大校長獎施行細則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臺大校長獎施行細則

111.07.06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臺大校長獎施行細則

111.06.15 110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111.07.06發布全條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下稱本系)為明定臺大校長獎(下稱本獎)之評選標準及程序,依國立臺灣大學臺大校長獎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資格
本獎獎勵對象須為本系學士班二年級至修業年限最高年級之在學學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學生),且前一學年未受懲處,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 等第績分平均(GPA)達三點三八以上,且名次列當學年本系該年級前三分之一。
二、 各學期修課不得少於十五學分。但修業至最高年級之學生,各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

第三條 獎勵名額
本系每學年之本獎總獎勵名額,由教務處以本系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學士班具正式學籍之非應屆畢業在學人數百分之二核算之。
前項總獎勵名額原則上平均分配予本系二年級至修業年限最高年級各年級,無法平均分配之餘數,由符合第二條獎勵資格之未獲獎學生不分年級排序,自排序最高者依序獲獎。

第四條 評選標準
本獎原則上依各年級前學年等第績分平均(GPA)之高低為評選標準。如遇多位學生等第績分平均(GPA)相同且人數超出獎勵名額時,依下列項目進行比序,並取至奬勵名額為止:
一、 前一學年所有課程成績按學分數加權平均。
二、 前一學年本系必修課學分數。
三、 前一學年本系必修課按學分數加權平均。
四、 前一學年所有課程學分數。
依前項各款方式排序仍有次序相同者且人數超出獎勵名額時,由本系召開學術及倫理委員會決定獎勵對象。
申請本獎學生於本獎評選期間已轉系或轉學,或雙主修學生未以本系為母系者,不得為本獎獲獎者。

第五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國立臺灣大學臺大校長獎設置辦法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處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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